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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另行宣判期限是多少天?
赵先生:2007年12月,我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8年3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作出判决,法庭宣布结果另行宣判,想咨询法院开庭后最迟不得超过多少天应作出判决?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彭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具备法定的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具备法定的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此,通常情况下,自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判决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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