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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园对电动车的行车路线进行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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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里里的电动车引起了孩子的兴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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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园限定了电动车行驶范围。 |
一辆小小的电动车,原本是供人们游园时代步之用,可谁成想,正是这个不起眼的“代步车”,却引发了一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之争。记者调查发现,正是电动车管理的一些盲区,让这起意外事件有了让人思考的空间。随着首府大多公园针对游人免费开放,人流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大量老人独自进入公园,让规范管理公园内的电动车,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7岁的童童(化名),在妈妈和表姐的陪同下,来到某公园游玩。在驾驶公园里的电动车时,发生了意外,一位在公园散步的老人“倒”在“车”前,造成“右肩粉碎性骨折”,为此花去了1.4万余元的治疗费。
老人倒地,是被电动车所撞,还是为了躲“车”自己摔倒所致?对此,受伤的老人自己应否担责?驾驶电动车的一方应否担责?公园和电动车的经营者在事件中是否也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责任划分的问题,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2008年4月1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案件回放:
电动车引发的官司
2007年7月30日晚9时许,年近八旬的李大爷独自一人到离家不远的公园散步。恰巧,童童和表姐驾驶的电动车也行驶到同一路段。此时,童童妈妈和童童的另一个表姐正在离他们不远的地方说话。方向盘握在童童手中,由于所限定的时间快到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表姐转过头去,和童童妈妈说话。就在一刹那间,童童踩了一下脚下的“油门”,车子“倏”地滑了出去……
接着,就看见车子前方的一位老人倒在路边的水渠里。见此情形,童童妈妈赶忙扶起老人,得知老人姓李,又通过老人提供的电话,和他的家人取得联系,随后,将李大爷送到附近的医院,并先行支付了八千元的费用。
在住院的半个月时间里,李大爷共花费1.4万余元。由于还有6000余元的费用没有得到补偿,李家人一纸诉状将童童及其监护人、公园、电动车的经营者一同告上了法庭,除了医疗费之外,还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共计2.4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童童及其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公园方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结果,童童妈妈提出上诉。
庭审争论:
责任应当均担
二审庭审中,童童一方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后,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对童童进行的一份调查记录。否认了童童“撞人”的说法,认为李大爷摔倒,是在为了躲避电动车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时,他提出,公园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了“游客须知”,其中有一点,提醒儿童、老人在游园时应“有人陪同”。作为一个年近八旬的老人,独自一人游园,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就这一点来说,老人摔倒,自己及家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公园在贴出这个“须知”后,并没有阻止独自游园的老人进入,所以也应当担责。
至于公园内经营电动车的经营者,人车混杂的情况也是导致发生“老人摔伤”事故的一个原因,如果能设定特定的行驶区域或线路,问题可能就可以避免。同时,经营者并没有尽到切实的“提示安全”的义务,所以也该担责。如此一来,整个事件中,责任是大家共有的,应当每人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伤者:家人不应担责
对于上诉方的意见,李大爷的家人并不认同。由于老人听力不好,他的儿媳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老人虽然年事已高,可完全有能力自己行走,并且也能照顾好自己。要求这样的老人随时有人陪护,是不现实的。老人晚饭后散步,只是为了消遣,怎么可能随时有人在身边呢?要求一些没有自理能力,行动不便的老人有人陪护是合理的,可要求一个身体健康且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连逛公园都要有人陪,实在“不太现实”。
公园:游人也需自律
一审判决以“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判令该公园方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该公园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很“无辜”。
她告诉记者,尽管公园一直在安全方面抓得很紧,可“事情”还是发生了。但这其中也凸显了一个问题,童童在进入电动车时,车前挡风玻璃上就张贴了驾驶须知的提示,可作为童童的监护人,忽略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细节,从而导致事件发生。那么,如果公园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可由于游人的不注意或者不遵守,发生意外,这个责任难道还得由公园来“背”吗?
该负责人表示,自从去年部分公园免费开放以来,同期游客人数增长都在一倍以上,作为一个公益性的场所,如果公园的警示告知等,游人都不注意不遵守,由此发生意外一概让公园“买单”,实在“太苛刻”。何况这种电动车的车速最高不到每小时25公里,公园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经营者将车速调低,现在最快也不超过每小时10公里。如果大人能留意点,这样的事应该可以避免。
经营者:怎样才算“告知”
在公园的电动车区,记者见到了被一审判令需“承担20%赔偿责任”的经营者王平(化名)。
王平说,对此事他感到很“委屈”。一审判决自己所承担的费用虽然不多,但万一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都得自己承担呢?
记者看到,在现场停放的每辆电动车挡风玻璃上,都贴上了占据半块玻璃的“注意事项”,其中还留了“跟踪服务电话”,如果驾驶中出现问题或无成年人陪同驾驶,随时可打电话,将可以得到免费陪同驾驶的服务。王平说,尽管有这个服务,却很少有人这么做。
对于限定范围和线路的问题,王平表示,自己当初也做过实验,专门限定了电动车行驶的线路和范围,结果几乎无人问津。既然是代步车,如果划定了范围,那么就失去了代步的意义,所以最后还是恢复了无限定的状态。因而,如何能让这种“老少咸宜”的代步车行驶地更安全,也是他一直琢磨考虑的问题。
关于电动车的时速,一位正在维修的工人告诉记者,这些电动车最高时速不会超过每小时5公里,而且随着电量的消耗,速度可能还会慢。
采访结束时,王平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作为经营者,究竟该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能在发生意外后,不用担责呢?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做得更规范更好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事件呢?
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记者调查:
电动车管理遇真空
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公园,记者看到,也有同样的电动车在行驶。每辆电动车前挡风玻璃上,都贴着一张游客须知和行驶路线图。按照图示所标的红色路段,是观光休闲车可以通行的路段。
据公园内负责游乐设施的商务游乐公司王经理介绍,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引进了这种电动车,到现在为止,已有30辆。公园从一开始就对电动车行驶划定了范围,规定在园内主要干道上以及游乐场周围不准行驶。在说明安全的必要性后,游客和经营者也慢慢从理解到接受了。所以,限定范围对经营者的经营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对于公园限定电动车行驶范围的做法,带儿子逛公园的杨先生表示了理解。他认为现在公园免票后,不少老人独自逛公园,划定代步范围是“必要的”。而陪孩子在公园坐电动车的蔡女士则表示可以在公园里单独开辟一个区域,专门给不熟练的驾驶者提供学习的场地。
南湖广场办公室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安全角度以及管理难度考虑,广场暂时取缔了电动车这一经营项目。仅去年,这里就发生过好几次游客驾驶电动车撞人撞物的事件,有一次,一个小伙子喝了酒,开着电动车把广场喷泉周围价值1000多元的栏杆撞坏了。
红山公园办公室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园由于特殊的地理特质,只有专人驾驶的大电动车。
至于会不会禁止老人或孩子单独进入,该负责人表示,自从公园免费开放后,公园是没有权利不让他们进入的。他同时表示,对电动车进行限定范围的行驶是比较有必要的,但这也可能会影响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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