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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违法搜身将被究刑责
作者:综合 来源:新华社 2008-02-26
    
    国务院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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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员不得有案底

  相关条例规定保安任职条件

  据新华社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对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安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则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责任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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