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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后机场高速收费就合理了?防堵不能成收费理由
作者:综合 来源:新京报 2008-03-11

  针对国家审计署日前曝光的首都机场高速等高速“收费不合理”问题,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参加“两会”时表示,已开始对“问题”高速收费方案进行研究,有望在听证后调价。(3月10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政策上来考量,继续收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在的问题是收费本身“不合理”,降价不能成为收费合理的通行证。

  首先,机场高速收费“虽不合理,但不属违法违规”的观点站不住脚。现代法治社会,处理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基本信条是,在赋予公民义务时,行政权力无法律明文授权不得行使;如果法律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二者发生冲突时,解释和操作应有利于权利一方。在高速贷款还清之后,尽管当时国家法律并没有关于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任意赋予某个企业继续长期对相对人征收道路通行费,相反,正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才应在贷款还清之后,作出有利于公民权利和道路通行者的解释,取消收费。

  其次,“当时国家对公路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不明确”理由站不住脚。法律原则上不可溯及既往,但这并非是唯一信条,不可逾越而毫无例外可言。在法理上,在涉及公共利益保护,涉及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的领域,相反法律是鼓励溯及既往的,只不过需要给予合法信赖者以补偿。比如,《行政许可法》就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国家对公路经营权转让”的规定尽管在“当时”还不明确,但如今在政府审批收费期限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撤回已失去存在基础的收费期限审批,还百姓一个合理而畅快的机场高速,当然,如果确有需要,可以给相关损失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另外,对于机场高速为何不能停止收费,有关负责人还给出了“完全免费可能会交通拥堵”的理由。尽管这可能是合理的“关切”,但一方面,“交通拥堵”不是公路收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如果“拥堵”成为公路收费理由的话,北京的城市主干道上岂不应布满收费站?

责任编辑: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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