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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时,应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当日,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议题。
会议由市长乃依木·亚森主持。会议认为,制定《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措施,对于加快建立首府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适用情况发生变化,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11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或予以废止。《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从机制上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常务副市长张鸿,副市长马雪峰、李宏斌、袁宝新、李光辉,市政府秘书长李文富及市属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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