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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应占总建筑面积的5%
作者:韩晓怡 来源:新疆都市报 2008-01-02

  2008年1月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政府了解到,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普通住宅小区时,应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据了解,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新住宅小区时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乌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分析,这一政策的实施简单说就是政府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房源的有效措施。

  据了解,2008年,乌鲁木齐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总量约280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约196公顷,占70%以上。同时,乌鲁木齐还将投资2亿元,按照5%的配套建设比例,在经济适用房及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2000套,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责任编辑:铁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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