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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蓝天玻璃市场房屋拆迁受阻
作者:前锋 来源:新疆经济报 2008-02-19

  1月2日,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伦山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牞令李伦山想不通的是,拆迁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乌鲁木齐蓝天玻璃市场房屋却被他人起诉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记者对这起拆迁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李伦山向记者诉说:“2003年7月26日我与新疆蓝天玻璃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的原产权人唐永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在支付了转让费及缴纳了相关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契税后,我于2003年8月18日合法取得了位于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42号的蓝天玻璃市场的房屋所有权,并拿到了乌鲁木齐市产权户籍处颁发的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

  李伦山取得蓝天玻璃市场房屋产权后,计划对已破旧不堪的市场房屋进行翻新,他多次与张志君等9户承租人协商翻新房屋事宜,希望各承租人提供相关原租赁手续,并尽快搬迁。但9户承租人却不予理睬。直至2006年4月12日,上述承租户连房租也不交,在这种情况下,李伦山委托律师向所有承租户送达了“律师函”,再次以合法方式要求各承租人与他协商。而包括乌鲁木齐市蓝天制镜厂(以下简称制镜厂)负责人张志君在内的9户承租人依然不予理睬。

  2007年1月12日,李伦山通过乌鲁木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再次以公告形式要求承租人自行搬迁。随后有8户承租人相继搬走,而张志君却以他租赁15年的厂房未到期为由拒绝搬迁。经调查,其原因是原蓝天玻璃市场产权人唐永祥拖欠张志君所在单位制镜厂巨额债务一直没有偿还。

  2007年7月,李伦山将张志君所在的制镜厂告上了法庭,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伦山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虽未与制镜厂签订租赁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已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制镜厂应向李伦山交纳房屋租金。

  2007年7月11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一、解除原告李伦山与被告制镜厂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被告制镜厂给付原告李伦山房屋使用费25000元(2006年4月11日至2007年7月11日)。

  张志君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制镜厂上诉,维持原判。

  在蓝天玻璃市场拆迁事件中,张志君向媒体投诉他是深受其害的人。张志君说:“唐永祥欠我们制镜厂100多万元的债务,我不搬走也就是以房租抵债务。

  同样,李伦山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也是因为原房产主唐永祥与内蒙古海晶玻璃公司有经济纠纷。

  李伦山接到传票后十分惊诧并及时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光说,作为李伦山来讲,拆迁自己的房屋应当是合法的。而张志君不搬走以房租抵债务的行为,是针对原房产主唐永祥的,而现在房产主易人,李伦山并没有欠他的钱,所以,张志君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此外,唐永祥欠内蒙古海晶玻璃公司的债务,与李伦山没有任何关系。

  杨春光认为,李伦山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是有道理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到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及房屋、土地产权管辖都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辖区内,从法律角度讲,管辖范围应当属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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