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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一分钱不交在医院住了近三年的马某终于被法官“请”出了医院。
2005年3月25日,马某因右眼青光眼术后眼肿胀同侧头痛入住乌鲁木齐市某医院,入院后经CT及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双眼球炎性假瘤”。经过7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得到控制。当年10月28日,医院为马某办理了出院手续,但马某以其双眼未痊愈为由拒绝出院,并长期占用病房且拒绝交付任何相关费用。此时马某已欠医疗费用达7万元,无奈之下,医院于2006年8月21日将马某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离开医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双眼球炎性假瘤”在治愈后仍存在交替发作,愈后不良等症状,在受到技术和科技水平的限制下,医院在确定无力使被告病情得到痊愈,并在马某病情得到控制时,要求其出院并无不当。马某采取长期占用病房且拒绝交付相关费用的方式侵犯了医院的合法权益。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搬离医院。但是马某接到判决后仍然拒绝出院,医院于2006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11月13日,法院向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马某根本不理,还辱骂执行法官和医护人员,继续赖在医院不走。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如果逾期就可以强制执行。
2008年1月31日,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江副带队,来到医院对马某进行强制迁出。并由医院派出120救护车将马某送回家中。同时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继续向马某免费提供2008年全年的药品。
责任编辑:孙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