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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问:我欠了几个月的暖气费没交,物业公司将我家的电停了,说如果我们不交暖气费就不给我们家通电,请问:物业有权利这样做吗?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屈传涛律师:2004年7月起施行的《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住户不缴纳暖气费而停止向住户供电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陈先生正常用电的权利,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妨害。如果物业公司拒绝继续供电,陈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李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