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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着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程雪红 姜楠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2008-01-21
    ■疑难问题

    米先生问: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0月到期,但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我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仍然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工资待遇也都没有变。我想知道,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律师答疑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因此,你所在的单位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与你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责任编辑:李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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