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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张先生:2005年9月,我购买了王女士转让的期房,约定在2007年9月小产证办出时合同生效,并办理产权转让事宜。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按房屋总价的30%支付定金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明确合同履行时定金转为价款,未履行时,任何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2007年5月,王女士说房屋涨价,原先约定的价钱太低,所以不卖了,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我不同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她却不认可。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答疑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对于新建商品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后,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权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你和王女士在签合同前先约定了补充条款,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在未办出小产证履行过户时,卖方违约不卖或买方违约不买,均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可见,该定金不是单纯的定约定金而是敦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定金。从这个角度看,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只能使对合同某一部分的限制,具体来说是对办房产产权证后过户转让的限制。你可用以下三种方法来维护你的权益:
1.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王女士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错误,使你的利益受损。作为无过错方,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具体包括双倍返还定金和既得利益的损失,即2005年至今的上涨房价。
3.采取“拖延政策”。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拖到小产证办出之日,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另外,需要告知的是,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责任编辑:李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