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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仍有赡养义务
作者:杨澄苇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2008-01-21
     何先生问:我和养父母关系不好,我成家后养父母就和我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养父母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要求我承担他们晚年的生活费用。请问:这一要求合法吗?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屈传涛律师: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何先生在养父母的抚养下长大成人并成家立业,之后因某些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由于养父母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因此在双方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何先生应该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生活费不能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李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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