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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特价机商场卖他人
作者:程雪红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2008-01-21
    上期刊发的《维权故事》栏目中,我们讲了因某饭店的不诚信给谢先生带来的烦恼事。这期我们再说说市民石先生因购买电视被“忽悠”的遭遇。

    2007年12月底,新房装修好后,石先生和女友开始忙着置办家电。两人作了比较后,最终决定买下某家电市场销售的一款特价机。选好电视之后,石先生直接到收银台付清了购机款7000多元,并与商家约定最迟2008年1月6日送货上门,交完款后商家出具了一张收据。

    1月6日是星期天,石先生等了整整一上午,都没有见到送货人员的影子。直到下午石先生准备出门时,送货人员才送来一箱东西。石先生打开箱子一看,不由得愣在了那里,因为箱子里面装的不是电视,而是用来安装电视的支架。

    石先生感到很郁闷,郁闷的是自己等了整整一天,等来的不是电视,而是一个简单的支架。而让石先生更为郁闷的是,随后他得知一个意外消息,之前他预定的特价电视机没货了。

    石先生立即与商场取得了联系,对方并没有做出任何歉意的表示,只是说石先生只有补足1000多元差价,才能拿到另一台同型号的电视。“补足差价,要比原来那台电视多出1000多元。”石先生认为,销售方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于是向销售方提出退货要求,同时向对方提出双倍赔偿。商场拒绝了石先生的赔偿要求,只同意给石先生退还购机款。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表示: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如果销售方根本没有这样的特价机,却收了石先生的货款,这种情况才能视为欺诈。

    本案中,石先生提前选好电视并交清购机款,销售方为其开具了一张收据,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销售方在交货前,提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视机,只能视为违约行为。对于销售方违约给石先生造成的损失,即必须补足1000多元差价才能买到同一型号的电视机,应该由销售方自己来承担。 

     责任编辑:李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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