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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5年,张某和妻子李某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判给李某抚养。随后,张某多次表示想看看女儿,却遭到李某拒绝。2007年3月,张某以不能正常探视女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调解下张某获得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4个月后,张某又被4岁的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就在这时,张某发现李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将女儿的姓改了,他在法庭上提出前妻在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同时也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定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孩子以物价上涨、各项开支较大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合理的。
另外,关于李某变更女儿的姓氏,侵害了张某的权利,这属于身份权之诉,应该另行起诉。而张某提出李某在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要求做亲子鉴定,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孙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