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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是两个大人间的一点纠纷,却因为其中一方儿子的冲动,使得两家人的积怨再度升级。
蒋兰(化名)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着一家洗浴中心,李情(化名)在距离洗浴中心不远的地方开了间餐馆。尽管两人同在一条街,但相互来往却不多。
2005年8月的一天,因为一点小事,李情和蒋兰在洗浴中心门前发生了口角。而恰好李情13岁的儿子东东正在母亲的餐馆里。听到外面的吵闹声,东东慌忙跑出门。
看到蒋兰以及同伴在和母亲争吵,而此时的李情在两个人的逼迫下,“气势”已渐渐败了下来。看到母亲吃了亏,东东立刻跑回餐馆拿出了一把刀,又冲到了蒋兰和同伴面前,把刀刺向了蒋兰的同伴。情急之下,蒋兰伸手上前去拉同伴,刀从她的右手手腕划过,鲜血顿时涌了出来……
蒋兰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过鉴定,蒋兰为轻伤,属十级伤残。蒋兰迟迟不能相信,这居然是一个13岁孩子做出的事。不久李情接到了新市区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蒋兰把东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2006年1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市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李情作为东东的监护人,赔偿蒋兰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官释案: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虽然两起案件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但由于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都是未成年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应该值得家长仔细思考的。由于对危险后果不能准确的预见,宁宁和东东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都必须为他们自己孩子的莽撞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只是受到伤害后的抚慰,而对于宁宁和东东来说,却是一次深刻的代价。
这两起案件中,如果陈老伯能换一种方式来解决自己外孙和宁宁的冲突,如果东东母亲李情能及时制止孩子的行为,并告诉他严重的后果,或许这两起案件就都可以避免了。
责任编辑:李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