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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死在劳教所的丈夫讨清白
作者:张福军 孙懿 来源:新疆都市报 2008-03-06

  8年前,从甘肃来疆打工的田强(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拘留。案发8个月后,被劳动教养的田强在乌苏劳教所死亡。

  接到丈夫死亡通知的同时,田强的妻子王哲蕊还拿到了一份劳动教养裁定书。王哲蕊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她认为丈夫的这份迟来的劳动教养裁定书,理应在丈夫劳教之前就送达,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自己在丈夫死后才拿到裁定书?丈夫的死究竟该谁来负责?王哲蕊决定讨个说法。

  2008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哲蕊状告乌鲁木齐市劳教委一案。

  ■上诉之路

  四盏应急灯让丈夫进劳教所

  3月3日,王哲蕊向记者讲述了丈夫被送进劳教所的始末。

  “我和丈夫1995年从甘肃老家来疆打工,他在华凌市场登三轮车送货,我就摆摊卖凉皮。2000年2月4日,水区公安局的两名警察清查房屋时在我家床下搜出4盏应急灯和门铃等物品,随后他们就将我的丈夫带走了,把搜出来的东西也拿走了。”

  得知田强被送到了六道湾看守所,王哲蕊去给丈夫送衣服,这才知道他因为4盏应急灯被警方以“涉嫌盗窃”拘留。没过多久,王哲蕊再次去看望丈夫,却被告知田强已经不在看守所了,去了哪里谁也不清楚。经过多方打听,王哲蕊得知丈夫被送到了乌苏市劳动教养所进行劳教。

  “丈夫被劳教了,我们家属怎么不知道?”王哲蕊非常纳闷,只有小学文化的她对“劳动教养”并没有什么概念。

  2000年10月9日,乌苏劳教所打来电话告诉王哲蕊,田强在外出劳动时因事故死亡。悲痛欲绝的王哲蕊来到乌苏劳教所料理丈夫后事,乌苏劳教所和她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补偿她包括丧葬费在内共4.2万元。

  “要是不进劳教所,我的丈夫就不会死。”此时,王哲蕊才想起找乌苏劳教所要劳动教养裁定书,她也终于看到了一份2000年3月9日由劳教委下达的关于田强的劳动教养裁定书。

  丈夫的劳教裁定书上写着“马进”

  “看着裁定书,我觉得丈夫死得太冤了,他稀里糊涂进了劳教所,我一定要把这事弄个明白。”王哲蕊说,她对丈夫涉嫌盗窃的罪名提出了质疑。

  “裁定书上说田强趁为货主倒库房之际,将库房中4盏应急灯盗走,2000年2月4日公安机关清查时被抓获,但是最后的决定是对‘马进’收容劳动教养。”王哲蕊对此提出质疑,同时开始多方打听劳动教养方面的知识。

  王哲蕊了解到,丈夫之所以进了劳教所,是因为公安机关在自己家搜出的应急灯作价为500元,刚好达到劳动教养规定的金额。她到市场打听应急灯价格,发现被警察搜走的应急灯市场价仅为55元。王哲蕊委托价格事务所鉴定,结果是丈夫“盗窃”的应急灯价格达不到500元。

  另外,王哲蕊在丈夫被抓后应该接到一份涉案物品作价鉴定书,但事实上她没有接到任何司法文书,“如果当时我按照正常程序接到了作价鉴定书,我肯定会去了解市场价格,如果鉴定价格有问题,那么我丈夫就不用被送去劳教,他也就不会死在劳教所了。”

  案子发回重审她哭了一整夜

  2000年11月,王哲蕊向水区公安局提出口头复议,要求重审丈夫涉嫌盗窃一案,但没有结果。

  2001年1月,王哲蕊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依然没有答复。

  2001年5月21日,王哲蕊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劳教委关于丈夫田强的劳动教养裁定书,并对盗窃案件全面调查。水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2001年5月,王哲蕊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她的上诉。

  2002年7月,王哲蕊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6年6月15日,王哲蕊接到自治区高院的电话,她丈夫的劳动教养裁定书送达存在严重瑕疵,该案发回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水区法院在2001年作出的初审判决和中级法院2001年作出的裁定,并将案件发回水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等待高院结果的3年中,母亲的脾气越来越坏,甚至很多次想到了自杀,爸爸案子发回重审的那一天,母亲哭了整整一夜。”王哲蕊的女儿告诉记者。

  对于田强的劳动教养裁定书上为何出现“马进”,法院重审查明:2003年8月18日劳教委作出更正,将决定书中“对马进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更正为“决定对田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但是这份更正没有向王哲蕊送达。

  不让丈夫九泉之下背负着“盗窃”罪名

  2007年6月5日,水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撤销了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田强劳动教养的决定书。

  打赢官司的王哲蕊脸上并没有笑容,她认为虽然劳教裁定撤销了,但是她的丈夫依旧涉嫌盗窃。

  “我还要上诉,请求法院对丈夫涉嫌盗窃的案子全面审查,并发还被没收的物品。”王哲蕊表示。就在王哲蕊上诉的同时,乌市劳教委也提出上诉。劳教委表示,田强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他本人两次讯问笔录、失主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等为证。另外,涉案物品结论书未向田强本人送达属主要证据不足有误,物价鉴定结论未告知田强属程序错误,不影响案件事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劳教委的劳教决定。

  2007年8月27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21日,乌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限制田强人身自由赔偿金20747.68元,并向王哲蕊当面道歉……

  看着劳教委的赔偿决定书,倔强的王哲蕊依然不服,因为丈夫“盗窃”的罪名依然没有去掉。

  2008年1月29日,王哲蕊第七次走进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要求劳教委赔偿田强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原告7年来为受害人申冤进行的所有活动的合理费用共计54万余元,并为田强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

  3月3日,水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

  走出法庭,王哲蕊告诉记者:“我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不能让丈夫在九泉之下背着盗窃的罪名,不然我一辈子都不安心。”

  责任编辑: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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