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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加码罚专利侵权者“出场”
作者:葛文君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2008-04-26 10:46:20 订阅掌中新闻报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葛文君) 4月26日,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获悉,据统计,随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的深入和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自治区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2007年自治区专利申请2270件,同比2006年增长0.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476件,同比增长24.9%,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255件,同比增长7.6%;职务发明专利申请764件,同比增长29.7%。2007年,全区共出动专利执法人员599人(次),检查营业场所340个,检查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13593件,受理专利纠纷案件44件,结案44件,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48件,受理并审结自治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移交案件1起,参加法院行政诉讼案件3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再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其中有望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度,和增加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象1:新疆特色产品被克隆   很多来新疆的游客不仅被新疆迷人的风景所吸引,维吾尔族的各种茶碗、瓷盘等瓷器因为它独特的民族特征,也成为了销售的热门。可有多少人知道印在上面的花纹,也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而作为 “陶瓷产品上的花纸贴”的专利权人阿不力米提在得知自己被侵权后,采取了积极维权的态度。近日他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

  “陶瓷产品上的花纸贴”的专利权人阿不力米提,在喀什设计了陶瓷产品上的花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2001年底阿不力米提发现在陶瓷厂附近的3家陶瓷店,在没有经过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与自己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专利,他迅速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反映了此情况。

  《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涉嫌侵权的3家瓷器店认为,李某曾被阿不力米提许可生产制造其专利采纳品,他们又从李某处合法购买后销售的,这种销售行为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但事实上2001年李某授权瓷器店的委托书是无效的,三家瓷器店恰恰是在没有经过阿不力米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项专利,并大量销售。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调查后认定,3家瓷器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责令他们立即停止销售阿不力米提的产品。

  现象2:冒充专利商品进入超市

  经常在超市购买商品的您是否知道,有些标明“专利标记”的产品很可能是冒充的。去年3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对乌鲁木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劝业店(下称爱家超市)检查中发现,其中有9项产品都属于冒充专利产品。

  2007年3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爱家超市劝业店所销售的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行了检查登记。4月要求爱家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但爱家超市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自查。4月26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爱家超市对其经营的保健品、食品、日用品、电器等商品中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中涉嫌冒充专利的商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核实,其中9样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全都属于冒充专利产品。这9样产品包括:乌鲁木齐市全力食品厂生产的“巧克力葡萄干”, 广州奥美斯电器厂生产的“奥美斯超静音电吹风”等。这两样商品没有检索到相应的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其他的商品所对应的专利权均因没有交纳专利年费而被中止。

  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这些冒充专利的产品都是厂家发过来的,他们并不知道这其中的原委,也并不是超市在这些商品上贴上专利标记字样。

  同年7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爱家超市下达了“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销毁9项商品所标注的专利标记,并处罚款3万元。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阿依努尔说:“销售商在进货时,应当对于商品上所标注的专利标记进行核查,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或打电话要求各区、市局进行检索核实。如果因为销售商在进货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销售冒充专利产品的商品,其行为同样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象3:建材公司深受恶意侵权之害

  2001年,湖南人蒋楚华带着“现浇空心楼盖板(GBF)”系列专利技术来到新疆,注册成立了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公司)。而他们的这种技术,不仅降低了楼板和建筑的自重,改善砼的受力性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成本。岳麓公司总经理蒋楚华这样形容侵权人的行为:“侵权的窃贼不用任何成本,明目张胆,拿我们的技术直接为他所用。”据初步统计,GBF专利侵权,这几年已给在新疆的违法者非法获利上千万元。该公司法律顾问说:“希望这次的《专利法》修改能够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6年8月,岳麓公司发现库尔勒市某建材公司生产的空心管的模具、产品都涉嫌侵权。他们立即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反映,并请求处理专利纠纷。但该建材公司则认为,自己生产的空心管和岳麓公司所持有的专利不同,同时自己的生产方法及工艺都是另一专利人发明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口头审理后认为,库尔勒某建材公司承认其使用的专用模具与岳麓公司的专利模具一致。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都已对岳麓公司构成侵权。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与涉案发明专利权相同的产品及模具。在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对依法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销毁、处理。

  2008年初,岳麓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库尔勒某建材公司以及向他们提供模具的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承担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涉案模具专利技术生产空心管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因此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岳麓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库尔勒某建材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麓公司法律顾问说:“本案从事发2006年8月开始,到一审判决2008年3月1日止,其中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事实上光是专利侵权诉讼,还不包括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请求专利纠纷处理的案件,公司每年至少都有五六件。而每年的诉讼费用都在20万元左右,但实际上公司所获得的对方经济损失赔偿还不到20万元。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侵权成本低,但他们却可以从中获得高额的利润。”

  困境:维权执法遭遇重重阻力

  很多专利权人都反映在得知被侵权时取证很困难,不光是专利权人,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遭受过不少阻拦。

  2007年7月,由于发现自己的专利产品被人侵权,岳麓公司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请保护自己两款水泥制品的知识产权。7月19日下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和乌鲁木齐红庙子派出所民警来到涉嫌侵权的新疆强强建材公司。面对执法人员的到来,强强建材的负责人显得很不能理解。他们不停地告诉在场的执法人员:“我们在这里生产是有合法的经营手续的,没偷也没抢。”

  这已是执法人员第三次来到现场,之前由于强强建材公司拒绝,他们都无功而返。当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说“要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封存或者暂扣”时,强强建材公司负责人坚决不同意。“当时我们向对方说明他们生产的产品以及模具都涉嫌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所以要对他们的产品进行封存或暂扣。但负责人根本不听我们解释,当执法人员搬运涉嫌侵权产品的空心楼盖板时,女老板冲上前夺下楼盖板,用力向执法人员头上砸去,幸亏两名执法人员躲闪一边,但手指却被铁皮割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说道。

  随后,执法人员花了近3个小时,耐心给强强建材公司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程序,最终他们才同意将涉嫌侵权的部分产品就地封存。这并不是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遇到抗法的第一次,很多时候他们需要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

  期待:加大惩处力度威慑侵权者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开展的“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主要是打击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打击查处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本次专项行动到12月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哈洪江表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总和,是依法获得的权利。由于侵权者没有在研发中投入成本,很容易获得较大的非法利润。但这对在人、财、物投入大力气进行研发、创新的专利权人是极其不公平的。恶意侵权的行为,就是明知对方的产品或技术已经获得了专利,仍然为了经济利益,在不经过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因此“雷雨”行动就是要打击这些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

  保护知识产权必须是很多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的一项工作,法律规定也是“司法与行政”双重保护。比如说: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方面共同努力。依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对于侵权人来说,这还不足以危及到他们的利益。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再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希望《专利法》能够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同时其他行政机关也应对专利侵权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如: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整顿。对专利侵权产品的质量应当进行查处,不颁发质量合格证书,以防止专利侵权产品的出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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